2025年《黔西南州司法局关于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公告(78人,报名截至9月25日)

一、选任名额和分布
经黔西南州司法局与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我州各县(市)人民监督员共计78人(其中兴义市15人;兴仁市9人;安龙县9人;晴隆县9人;普安县9人;贞丰县9人;册亨县9人;望谟县9人)。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每县(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共推荐3个名额,其余名额为公民自荐。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受过刑事处罚、正在受到刑事追究或者纪检委调查的。
(三)下列公职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九)拟撤销案件的;
(十)拟不起诉案件的;
(十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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